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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普周——推广普通话小常识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

1、“推普周”是怎么回事?

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普及,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通过开展推普周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积极推行规范汉字,在全社会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的良好氛围。

2、为什么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我国是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共同语的普及程度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已开展40多年并取得很大成绩,但全社会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尚未实现,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普及民族共同语的客观需要。因此,大力推行、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既是当前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推普参与意识和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进一步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整个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哪两方面内容?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我国的通用语言,它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5、推广普通话是要消灭方言吗?

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

6、现阶段对一些岗位和专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现代汉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师范类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各级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达标硬性要求,但要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省级及其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一级甲等。

影视话剧表演及其播音、配音等专业的教师、学业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一级乙等。

7、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什么?

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汉字

8、什么是不规范字?

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已废止的旧字形字;已停止使用的“二简字”;自造简体字;错别字.

9、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四大重点行业及其作用是什么?:

党政机关——龙头作用;

教育系统——基础作用;

宣传媒体——榜样作用;

公共服务行业——窗口作用。

10、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文物古迹;

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1、哪些情形下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1.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2.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3.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4.街道、公共场所中所使用的汉字;

5.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6.交通(运输)工具上所使用的汉字;

7.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所使用的汉字。

1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作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处理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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